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院校学校名称及
使用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教育资源通过共建、调整、合作、合并得到进一步优化,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发展迅速,但部分职业院校在校名及其使用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规范。为进一步明确职业院校办学定位,规范办学行为,突出职业教育特色,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事宜的通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职业院校命名及校名使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业院校命名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的办学性质和层次。应根据学校的办学主体、办学层次、培养目标、办学规模、教学和科研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名称,校名应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水平。
(二)学校名称应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应根据学校侧重设置的学科门类、专业或行业特点等命名,突出办学特色。
(三)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应根据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冠以适当的限定词,一般不得使用学校所在设区市以外的地域名称,也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
(四)学校名称应简洁清楚、表述准确,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含糊、重复、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
二、关于职业院校名称的格式规范
(一)专科高职院校
专科高等职业学校一般称为“****职业学院”或“****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名称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除学校办学出资方为福建省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的,可冠以“福建”字样外,其他的按学校所在区域冠以市(县、区)名;第二部分根据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等冠以适当的限定词;第三部分为“职业学院”或“职业技术学院”。
(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一般为“****学校”或“**职业技术学校”,学校名称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除学校办学出资方为福建省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的,可冠以“福建”字样外,其他的按学校所在区域冠以市(县、区)名;第二部分根据办学行业、专业特点等冠以适当的限定词;第三部分为“学校”或“职业技术学校”。
(三)独立设置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职业教育办学机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职业院校更名的审批和使用要求
1.高职院校的校名变更,由学校按照我省“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审核”的办法和程序,经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同意后,向省教育厅申报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2.按照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的办法和程序,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名变更,由学校经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后向省教育厅申报审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名变更,由学校向设区市教育局申报审批,并报教育厅备案。
3.学校名称由审批机关审定后,应保持基本稳定,一般不予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一经批准,批准的校名即为其法定名称。学校在制作印章、校牌、校徽及招生宣传、发文、信函等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以批准的名称为准,不得随意增减文字,混淆办学性质或层次。
福建省教育厅